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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3/3/25 11:57:45   阅读次数:50971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办理诉讼费用缓交申请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进一步推进

司法公开的意见》的有关要求,完善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办理制度,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1、当事人在本院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应当依照国务院颁发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交纳诉讼费用。

    2、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

    已经获得司法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可以允许缓交诉讼费用。

    3、诉讼费用的收费范围和标准、交纳办法以及缓交的条件和程序,通过本院立案大厅免费提供的诉讼指引材料或者本院门户网站等方式和途径予以公开。

    4、原告向本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可以在接到交纳费

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

    5、原告提交的缓交诉讼费用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并附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

位、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

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电话;

    (2)需要交纳诉讼费用的金额;

    (3)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金额和期限;

    (4)理由和依据。

6、原告依照上列规定提出的缓交诉讼费用申请由本院立案庭负责审查,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决定:

    (1)不符合缓交免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驳回原告的申请,要求其在接到交纳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2)符合缓交诉讼费用规定条件的,同意原告的缓交申请,规定其缓交的期限,要求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交纳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7、一审民事案件的被告提出反诉并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的,按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8、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需要交纳诉讼费用并提出缓交申请的,按照上列对于原告的规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办理。

    9、一审胜诉而二审部分或者全部败诉,被本院判令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费用的被告,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依照上列规定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由本院立案庭办理。

    1 3、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案件不适用申请缓交诉讼费的有关规定。

14、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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