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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执字第252-1号
发布部门: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4/7/9 11:25:46   阅读次数:8925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茂南法执字第252-1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曾春盛,该中心主任。

被执行人谭杰,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被执行人王伯沛,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于2013723向被执行人谭杰、王伯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偿还借款本金131241.26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572元、执行费1870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谭杰在茂名市有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谭杰所有的位于茂名市XX路的房屋一套。

二、被执行人谭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谭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谭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水洋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朱雅贤

O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包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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