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执字第212-1号
申请执行人张炬光,男,汉族,住茂名市。
被执行人张权文,男,汉族,住茂名市。
被执行人冯江碧,女,汉族,住茂名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的(2013)茂中法审监民再字第1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张权文、冯江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返还904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张炬光,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708元、保全费1420元;执行费1256元。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张权文、冯江碧的存款9678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水洋
审 判 员 谢 正
审 判 员 朱雅贤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包其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