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首页-->规范文件
搜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3/6/25 9:15:37   阅读次数:45574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增加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实施办法》和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实施细则》的规定并结合我院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上网裁判文书的类型范围

第一条  可以上网的裁判文书范围包括: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案件、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的裁判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异议裁定书及其他行使执行裁决权的裁定书。

第二条  下列案件类型的裁判文书原则上不予上网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裁判文书;

(二)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三)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并有正当理由,且不涉及公共利益的;

(四)所涉案件高度敏感,可能引起矛盾激化,公开后可能产生负面效应,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

第三条  自本实施办法公布实施后,所有符合上网条件的裁判文书都应发布上网。

二、裁判文书上网载体和流程

第四条  在我院互联网门户网站上设立“裁判文书”栏目,向社会公布经编辑后的生效裁判文书。栏目按照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类别设置子栏目,提供案号、案由检索,并在后台设置管理和统计功能,不提供文本下载和打印功能。

第五条  “裁判文书”栏目应当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第六条  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布,按照以下工作流程操作:1、承办法官按规定选择可上网发布的裁判文书;

2、跟案书记员按规定编辑文书;

3、承办法官审核并填写《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批表》;

4、部门负责人审批;

5、主管院领导审批;

6、由各业务部门指定的信息员上传至网。

第七条  在互联网上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的工作应当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

第八条  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及原则上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因特殊原因需要上网公开的,应当经过审批。由承办法官填写《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审批表》或《特殊案件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审批表》,层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经审批决定不予上网公开的,应当在送达裁判文书时告知当事人;原则上不予公开的裁判文书经审批决定予以上网公开的,应当在审批决定作出后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进行编辑。除当事人名称外,要对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基本信息进行删除或进行相应的技术处理(包括当事人、证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被害人等的家庭住址、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开的内容),制作成规范的上网文本。

三、 职责分工与管理

第十条  承办法官应对裁判文书的上网公布条件、有效性及裁判文书质量、上网文本质量负责。

跟案书记员应当认真编辑裁判文书上网文本,协助承办法官处理生效裁判文书上网的程序性、辅助性事务,并对上网裁判文书有效性和上网文本质量与承办法官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本部门的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定期总结裁判文书上网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及时改进相关工作,对本部门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研究室负责搜集汇总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中的相关舆情和社会评价,及时向各部门领导反馈;发现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存在上列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提请案件承办部门撤回。

第十三条  撤回上网公开的裁判文书,应当参照上列第八条的规定报批。

第十四条  办公室为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技术部门,负责搭建和维护外网文书上传数据接口。

第十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在诉讼须知或者案件受理、应诉、听证等通知中告知当事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内容。

各业务部门承办法官开庭前或在审理过程中,告知双方当事人关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事宜,并在笔录中注明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明确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的,应当在案件宣判前向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提交书面申请,写明申请裁判文书不予上网公开的理由。经审核认为理由正当的,不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并将当事人书面意见及相关审批材料归入卷宗。当事人不提交或者逾期提交书面申请的,视为同意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第十六条  发现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的,不得直接进行更改,应当由原合议庭或原承办法官作出补正裁定并按上列规定上网发布。补正裁定书应当发布在原裁判文书的下方,保障裁判文书的完整性。

第十七条  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监督及管理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督促案件承办部门及时上网公布裁判文书;定期统计及通报各部门裁判文书上网情况;组织对上网公开裁判文书的质量进行抽查,统计和检查情况应当提交政工科,纳入综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不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3621日起实施。

版权所有 茂南区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办公地址:茂名市茂名市油城四路53号 联系电话:0668—2287073 | ICP备案号:粤ICP备13030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