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油城七路3号。
负责人:曾优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浩宁,胡琛。该行职员。
被告:吴郁明,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东支行诉被告吴郁明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俏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