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执字第252-1号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朱春保,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茂名市市正沥青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方志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4)茂南法行非诉审字第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4年4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缴纳罚金98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申请费50元、执行费13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茂名市市正沥青有限公司有汽车三辆,分别为两辆小汽车和一辆货运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茂名市市正沥青有限公司所有的三辆汽车(车牌号码分别为:粤KC47**号、粤KSZ1**、粤K082**)。
二、在查封(扣押)期间内,因被执行人茂名市市正沥青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扣押)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汽车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水洋
审判员 谢 正
审判员 江锦秀
二O一四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苏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