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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南法执字第60-1号
发布部门: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4/7/9 11:26:39   阅读次数:8299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茂南法执字第60-1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女,汉族,住茂名市。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住茂名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061031日作出的(2006)茂南法民初字第501号民事判决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31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支付抚养费4500元(20119月至201212月每月300元的抚养费)给申请执行人谢某某,并负担执行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工资收入300元,共扣45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 水 洋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朱 雅 贤

二〇一三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包 其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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