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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法律文书签发权限的规定
发布部门:执行三庭   发布时间:2013/3/26 11:03:23   阅读次数:42118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执行法律文书签发权限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执行局法律文书签发管理,明确权限、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须报请院长或院长授权主管副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1 、 对被执行人进行拘传的拘传票;
   2、 对妨害执行的罚款、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3、 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的搜查令;
   4、 强制迁出房屋或强制退出土地的公告。

     第三条 须报请主管副院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1、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标的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裁定和解除查封、冻结、扣押裁定;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劳动收入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裁定;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案款划款通知书;
    4、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
    5、委托评估、拍卖的审批表;
    6、暂缓、中止、撤回拍卖通知书;
    7、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确权过户的裁定;
    8、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异议作出的裁定;
    9、以物抵债裁定;
    10、执行回转裁定;
    11、对第三人强制执行的裁定;
    12、不予执行的裁定;
    13、法院依职权作出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裁定;
    14、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15、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裁定;
    16、参与分配的分配方案;
    17、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法律文书;
    18、重大案件或涉及群体性案件的执行方案;
    19、启动执行联动机制建议书;
    20、申请回避的决定书;
    21、暂缓执行决定书;
    22、延长执行期限的决定;
    23、执行程序的司法建议书;
    24、阻止出境决定、扣证决定;
    25、提级执行建议书;
    26、对当事人不服拘留、罚款决定而申请复议的复议决定书;
    27、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或妨害执行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意见书;
    28、追究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责任人责任的裁定(决定)书;
    29、向上级法院的请示;
    30、案件需由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请求协调报告、协调处理意见;
    31、党委、人大、政府及上级法院交办、督办的案件和市属省级以上人大代表过问案件的汇报或函复等材料;挂牌督办、上网公告、新闻媒体公告案件的决定;
    32、庭长以上干部所承办案件的法律文书;
    33、主管副院长认为需要签发的其他法律文书和没有明确签发权限的法律文书。
    第四条 须由执行局局长签发的法律文书:
    1、20万元以下标的案件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裁定和解除查封、冻结、扣押裁定;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劳动收入20万元以下的裁定;
    3、10万元以下的案款划款通知书;
    4、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5、恢复执行或不予恢复执行的决定(或通知);
    6、变更申请执行人的裁定;
    7、审查作出的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裁定;
    8、当事人申请或同意的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裁定;
    9、更换案件承办人的决定;
    10、委托执行函;
    11、确定拍卖底价(含降价)的决定或通知;
    12、以执行局名义发出的通知和函件。
    第五条 执行局副局长按照分工审核应报局、院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 执行庭庭长负责审核报局、院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和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1、不予受理执行异议或案外人异议的通知书;
    2、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通知书;
    3、财产调查函;
    4、向协助单位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划拨(提取)存款通知书;
    6、委托调查函、代办事毕复函;
    7、委托执行案件的建议中止(终结)执行函;
    8、除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公告以外的其他各类公告;
    9、补正笔误裁定;
    10、结案呈批表(副局长、庭长主办的案件由局长审批)。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签发下列法律文书:
    1、传票;
    2、执行通知书;
    3、限期履行通知书;
    4、听证通知书;
    第八条 审核签发人因特殊原因(如休假、出差等情况)不能签发按其分工审核签发的法律文书,报上一级领导审核签发。
    第九条 呈报领导签发的法律文书,应层级审核;审核人意见如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可要求合议庭进行复议并在发文稿上注明。审核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不审核或不签署任何意见将案件退回。承办人及书记员对法律文书中的错别字、漏字等问题负责任。
    第十条 报庭长、副局长审核的法律文书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报局长、主管副院长审核的法律文书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复杂、疑难案件的审批不能超过五个工作日。对情况紧急的,应立即审批。
    第十一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按本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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