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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调解一宗医患纠纷案
发布部门:研究室   发布时间:2015/9/17 16:45:24   阅读次数:11446

日前,身患重病的市民芳姨委托亲属来到茂南法院执行局送上一面写着“化解医患纠纷,为民公正执法”字样的锦旗,感谢法官积极沟通、倾力调解,促成市某医院履行还债义务,向芳姨支付各项医疗损害赔偿费用及利息28万余元。

20107月和9月,芳姨因病曾两次到茂名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相关检查,201110月到广东省人民医院诊治,被确诊为“慢性肾小球肾炎(CKD5期)、肾性贫血、肾性高血压。”芳姨认为茂名市某医院在自己有关体检指标(肌酐128umol/L、尿醋酸370umol/L)存在异常时未将检验报告送达自己及说明可能原因,致使自己对病情一无所知,直至到省人民医院诊治时才发现已是肾功能衰竭,失去了早期治疗的机会,故以茂名市某医院有过错为由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广州市医学会鉴定认为:未发现茂名市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无医疗过失行为;但诊疗过程存在医疗缺陷,对尿液检查结果的认识有一定专业局限性,与患者沟通不够充分。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芳姨患肾病后的残疾等级进行评定,鉴定结论为芳姨肾功能障碍状况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三级伤残。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州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本案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茂名市某医院存在医疗缺陷,芳姨住院治疗期间,院方未将血常规、尿常规检验结果告知芳姨,有违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侵犯了芳姨的知情权,且在发现常规检查结果异常的情况下,未建议芳姨进行针对性的专科检查及治疗,有一定过错。据此,法院判决茂名市某医院对芳姨患肾病所受损失承担30%的民事责任,一次性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267085元给芳姨。

判决生效后,由于茂名市某医院未及时兑现赔偿,芳姨及其亲属情绪激动,经常到某医院及市有关单位吵闹、讨说法。201411月底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一方面安抚芳姨情绪,引导芳姨相信法院依法帮其讨债,不要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考虑被执行人茂名市某医院是社会公益单位,若采取强制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可能会造成不良影响,故把工作重点放在深入做被执行单位有关人员的释法说理和教育疏导工作,敦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于是,从201412月开始,执行法官每周都前往茂名市某医院找医院领导或医务科有关人员做教育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深入解释法律规定,详细说明判决的依据和理由,耐心做思想疏导工作,对医院相关负责人明之以法,晓之以理。但由于医院内部思想认识未统一,直至2015年春节来临,医院仍拒绝支付赔偿费用。进入20153月份,该案作为民生案件,法院领导亲自过问并督办,法院领导一方面督促执行法官要将工作做细,释法教育做透、做到家,同时也要将若不主动履行而导致案件须强制执行的后果以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要承担的责任告知医院有关负责人员;另外,法院领导亲自做医院领导的思想工作,要求医院领导要从法治的高度来认识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重要性,也要正确预判若案件得不到执行,申请人闹访所带来的影响和危害,更要以医者仁心的精神去关爱、帮助曾经的患者。经反复沟通、协调,在取得共识后,医院于311日主动将赔偿费用及利息28万余元支付给芳姨。至此,一宗双方矛盾尖锐的医患纠纷在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和调解疏导下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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