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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206号
发布部门:审管办   发布时间:2014/8/29 14:48:22   阅读次数:9635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茂南法刑初字第206号

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1998528因犯抢劫罪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1128刑满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 2013年12月10被羁押,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26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茂南检刑诉[201421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泰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12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碧桂园对面一间无名KTV喝酒时,中途借用陈某某的粤KJF995小轿车回家取来其之前以13000元的价格向“九哥”(另案处理)购买的30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拿出其中4包供在该KTV内的朋友吸食,余下的26包则放在陈某某车尾箱内,后被公安人员在检查时缴获。经鉴定,涉案的26包白色粉末检见毒品氯胺酮成分,净重521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129日晚,被告人李某某在茂名市茂南区镇盛镇碧桂园对面一间无名KTV喝酒时,中途借用陈某某的粤KJF995小轿车回家取来其之前以13000元的价格向“九哥”(另案处理)购买的30包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后拿出其中4包供在该KTV内的朋友吸食,余下的26包则放在陈某某车尾箱内,后被公安人员在检查时缴获。经鉴定,涉案的26包白色粉末检见毒品氯胺酮成分,净重521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证实案件由来和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的经过。

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李某某处扣押到26包白色粉末,用透明封口袋包装,每包重约20

3、证人陈某某证言,其证实201312923时许,其的一个朋友“肥克”生日,他打电话给其,说他在茂南区镇盛镇碧桂园对面的意见KTV做生日,叫过去玩。其到该KTVV4房后,见到大约有20多名男子在里面玩,后来房间内的一些人就开始用吸管吸食茶几上碟子装着的毒品K粉,当时其也跟着一起吸食。到了次日凌晨1时,公安机关来到清查,当场将其查获,并在其驾驶的东风本田CRV轿车(粤KJF995)的车尾箱里面检查出一个白色KFC塑料袋装着的K粉,共26包,每包用透明封口胶袋装着,每包重约20,共约520。这些K粉不是其的,当晚其朋友李某某问其拿其的车钥匙,其就借给他了,也不知道他借车去干什么,因为当时其已经吸食K粉很迷糊了,公安机关来的时候其也不知道是谁给回钥匙其的。

4、指认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指认出被扣押的26包“K粉”是其于20131210凌晨放在陈某某东风本田小轿车(车牌号码:粤KJF995)车尾箱内的。

5、移交物品清单,证实涉案的521毒品氯胺酮已移交茂南分局禁毒大队。

6、鉴定意见,经鉴定,从被告人李某某处扣押的26包白色粉末检见毒品氯胺酮成分,净重521

上述鉴定意见已告知李某某。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

8、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其供述,201312月中旬,其和朋友在茂南区镇盛镇那梭碧桂园对面的一间KTV喝酒吸食“K粉”的时候,见到一名绰号“九哥”的男子拿着一袋“K粉”在房间里面出售,其就问他有“K粉”吗,他说有,他说他手上的一袋用白色KFC袋子装着的毒品“K粉”卖13000元,因为其经常喜欢和朋友在各个KTV喝酒、吸食毒品“K粉”追寻刺激,其想着一次买多点可以便宜一点,但是身上没有带够这么多钱,于是就约好“九哥”第二天再来这间KTV交易。于是前几天,其就在这间KTV门前大院以13000元的价格向他购买了30袋用透明封口胶袋包装的毒品“K粉”,然后其就放回家中了。

201312922时许,其的朋友陈某在这间KTVV4房庆祝生日,叫其过去。其去到后觉得只是唱歌喝酒很闷,于是就向在场的朋友陈某某借车,然后我开着他的车牌号码为粤KJF995的汽车回到家中,拿出了前几天购买的那一袋毒品“K粉”,放在车尾箱里面。回到KTV门前大院停好车后,其从那一袋毒品“K粉”里面拿出了4小袋,然后回到V4房间里面,叫服务员拿来了四个碟子和一些吸管,开始吸食。有些人见到后,也跟着其一起吸食,凌晨1时许,公安机关就来查房了,还在陈某某的汽车车尾箱里面查获其剩余的26袋毒品“K粉”。陈某某不知道其在他车尾箱放了毒品,其准备大家吸食完离开后再去车尾箱拿回家的,这些毒品就是准备朋友生日聚会的时候拿出来和大家一起吸食的,不收钱的。

9、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李某某于20131210的现场尿检结果呈氯胺酮阳性。

10、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因犯抢劫罪于1998528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于2001128刑满释放。

11、证明,公安机关证实“九哥”因身份未明,现在逃。

12、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13、视听资料,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步讯问录音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取证。

以上证据由检察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非法持有,持有数量为521,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应予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能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前科劣迹,应予酌情从重处罚。扣押的毒品氯胺酮521(上述物品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禁毒大队保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210日起2014109止,罚金已缴纳,上缴国库。)

二、扣押的毒品氯胺酮521(上述物品在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禁毒大队保管,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何松富

        

                             人民陪审员     冯永健

                    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龚衍芬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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