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民二初字第52-1号
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海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文静,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宏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国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应开,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茂名市宏开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宏开轻质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西安西京新型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 波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玉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