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茂南法执字第267-1号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杨金水,男,汉族,住茂名市。
被执行人陈亚廉,女,汉族,住茂名市。
被执行人杨火源,男,汉族,住茂名市。
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金水、陈亚廉、杨火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南法镇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金水、陈亚廉应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被执行人杨火源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4月25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茂南法执字第2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永堂
审判员 谢 正
审判员 朱雅贤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苏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