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执行三庭 发布时间:2015/6/1 17:07:08 阅读次数:58652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晓逾、陈姬女: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华珍与被执行人谢晓逾、陈姬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5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一、被执行人谢晓逾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合计19823.4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华珍。二、被执行人陈姬女对上述第一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的14200元负连带责任。三、向申请执行人陈华珍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及执行费197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予以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你们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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