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桂兹云: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黄锐、桂兹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茂南法执字第117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其中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一、被执行人黄锐偿还借款本金15000元及后续利息5730.82元(暂计至2013年2月20日止,余下欠息按照合同约定逾期月利率11.94‰计算,直至还清欠款时止)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二、被执行人桂兹云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23元、其他诉讼费180元及执行费211元。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你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