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案件办理期限的若干规定
为规范执行案件流程管理,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财产调查期限。承办人接收执行案件后,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财产调查工作,并有调查材料附卷。
二、控制财产期限。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承办人应在取得查询结果后三个工作日内对执行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情况紧急的,承办人应于当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措施。
三、财产评估期限。承办人应在财产被查封并依法送达裁定给各方当事人后五个工作日内办妥委托评估手续。承办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送出评估报告及限期履行通知书给当事人。
四、作出拍卖裁定书期限。承办人应在限期履行期限届满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拍卖裁定。
五、发出搬迁公告期限。依法送达拍卖裁定书后,在没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承办人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搬迁公告。
六、强制搬迁期限。搬迁公告期届满后,在没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承办人应在两个月内完成强制搬迁工作。
七、委托拍卖期限。承办人应于搬迁后三个工作日内办妥委托拍卖手续。
八、支款期限。执行案款到账后,符合支款条件的,承办人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支款手续。
九、案件需要延期的,应层报主管副院长批准。
十、案件评查小组通过抽查等方式对上述执行期限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一、责任追究。执行案件承办人须严格遵守上述期限规定。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执行工作的,由承办人及庭长在当月的院务会(案件效率、质量分析会)上说明原因并作检讨;年内发现五件以上案件违反上述执行期限规定的,取消承办人年终评优评先资格,年终奖不得评为一等;情节严重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庭长监督不力,全庭办案指标不能达到基本要求的,追究相应责任。
本规定自2010年8月13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